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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0-8100-7007一、婚姻存续过程中花费是否属于恶意转移财产
婚姻期间的费用开支能否视为恶意财产转移?
关于是否构成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判断依据如下所述:
首先,其行为必须在法律文书产生法律效力之后进行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财产等行为,且这种行为必须导致人民法院无法进行有效执行;
其次,行为人应采取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来阻碍或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;
最后,行为人必须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,但却故意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以及支付令等法律文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二条
夫妻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
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二、婚姻存续中借款是否属于恶意逃债
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是否属于恶意逃债,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经营,通常不属于恶意逃债,此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,双方均需承担还款责任。但如果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正常生活所需,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经营,而借款方将借款用于其他个人目的,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债行为,非借款方可以主张该借款为借款方个人债务,自己无需承担还款责任。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,如借款用途的证明等,以支持自己的主张。总之,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,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。
三、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如何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
在婚姻存续期间,若一方存在以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:一是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且未作合理对价;二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;三是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,在离婚时不予分割。例如,一方将名下的房产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,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亲属,且该亲属知晓夫妻关系及财产状况,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。法律上对于恶意转移财产有明确规定,受害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法院对该行为进行认定,并要求对被转移的财产进行追回。
婚姻期间的费用开支一般不被视为恶意财产转移,除非这些开支是为了隐藏、转移、变卖或毁损财产,导致法院无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。同时,行为人需采取非法手段阻碍法院执行,并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却故意拒绝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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